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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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谓“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即已经拥有一处住房的家庭,再次购买的第二处住房。对于希望享受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可向购房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取得授权,要求其提供有关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
房产税的免征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等。
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的办公用房,由于其具有公益性质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也免征房产税。特定公益设施及场所。包括用于教育、医疗、慈善等公益事业的场所,如学校、医院等,其运营目的在于服务社会而非盈利,所以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导致临时性的产权变更的房产。
小微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房产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最高减征50%。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减征50%。耕地占用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最高减征50%。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10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房产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科创单位减免。国家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4年房产税税收优惠
1、(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2)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2、关于个人购置房产方面,如所购住宅面积在90平方米及之内的,仅需按照1%的法定税率缴纳契税;若住房总面积超出90平方米的部分,则需要以5%的标准进行契税的缴纳。
3、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法定项目免税。
4、房产税政策的改革 房产税作为调节房地产市场和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将在2024年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政府考虑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并提高标准,同时研究合理确定税基和税率,以免对购房者造成过重负担。 购房资格与限购政策的实施 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政府将继续执行购房资格和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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